美章网 资料文库 财政工作通知范文

财政工作通知范文

财政工作通知

财政工作通知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好字当头、后发快进、干字为本”的总体要求,推动市区经济财政跨越式发展;强化财政服务和引导经济发展功能,构建市区利益共享机制,调动市、区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加强财税监管,降低税收成本;健全征管体制,规范财税分配秩序,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实现市区财政收入科学、健康和可持续增长。

(二)基本原则:

1.促进科学发展原则。充分调动市、区两级共同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从体制上实行“谁发展、谁受益,谁发展快、谁受益多”的模式,促进市区经济跨越式发展。

2.效益与公平兼顾原则。核定基数,增量分成,保证各地既得利益,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市、区财力同步增长;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市区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

3.规范、透明和简化原则。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合理划分各级收入;公正透明测算基数,统一分享范围和比例;简化财政结算办法,科学制定体制调整方案。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的划分:市区税收总体按属地征管原则确定征管范围和国库级次。

1.市直收入范围。

(1)市直保留年缴入市库的市属部门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各项收入(建安、房地产企业除外);金融、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移动通讯、烟草、盐业、电力、石油等中央、省、市属企业缴纳的各项税费;市属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公用企业的税收。

(2)市区范围内征收的契税(不含豫、城区所属乡镇)。

(3)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市以上(含市级)为投资主体的重大工程项目所缴纳的税收。

(4)市审计、财政对市区企事业单位查补的混库收入及罚没收入。

(5)市级以上(含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在市区缴纳的税收(含个人所得税)。

(6)原体制规定属市级的各项非税收入和基金收入。

2.区级收入范围。

(1)原区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税收。

(2)洋河集团的税收仍缴入城区国库,苏玻和原属豫区但目前在城区经营尚未搬迁的企业税收仍然缴入豫区国库。

(3)豫、城区乡镇范围内征收的契税。

(4)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税收按施工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就地缴入各区国库;市财政部门未明确的工程项目按劳务发生地,就地缴入各区国库。

(5)区审计、财政部门对区级企业的混库收入及查补收入。

(6)原体制规定属区级的各项非税收入和基金收入。

3.其他。

(1)市政府决定跨区搬迁的企业,老企业按原属地管理,税收缴入原属地国库;搬迁后新建或追加投资的企业原则上按原属地管理,企业税收另有协议规定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2)以后年度新增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和办法界定征管范围和国库级次。市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入库级次,企业税收另有协议规定的按协议规定。

(二)专项结算事项:

1.省集中返还财力分成事项。以年为基期年,从年起,市经济开发区、骆马湖外向型农业示范区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省集中部分(省新一轮体制调整集中口径,不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返还50%。

2.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企业,当年实际入库国税收入所形成的地方财力以年为基数,城区、豫区基数内全留,超基数部分市直、豫区、城区各分成1/3。

3.房地产、重大工程税收。老城区和市府新区建安、房地产税收统一入城区国库,从年开始,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市与区按3:7比例分成。市及市以上为投资主体的重大工程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后统一入市级国库,年终市财政根据各地劳务承担情况给予相应的财力补助。

4.原由各区征收的专项收入(不含教育费附加)、罚没收入、其他收入、行政性收费等各项非税收入除按规定上缴外全额留用。

5.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益,老城区及市府新区范围内的市与城区按7:3比例分成,其余区域全额返还土地所在区;市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扎口收取,扣除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后,老城区范围市与城区按7:3比例分成,其余各区全额返还项目所在区。

6.从年起,市区(不含豫区)地税征收经费和国、地税奖励经费实行统一结算制度。市财政局统一与市地税局结算市区当年所发生的征收和奖励经费,与市国税局结算奖励经费。征收和奖励经费按照完成的收入实绩及省市规定的比例确定,超预算部分一事一议。年终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区收入情况,在市、区间按比例分担,各区不再发生地税征收经费和国、地税奖励经费支出。

7.契税结算。按照市长办公会议〔〕23号纪要及财契〔〕2号、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豫区按入库契税剔除手续费全额返还,其他各区剔除手续费后市与区5:5分成。市区各乡镇入库契税全额(含手续费)返还各区财政,由区财政结算到乡镇。

8.苏工业园区实行封闭运行,收入全留,支出自担(年-2016年)。

9.在市对城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年补助基础上,再增加补助800万元。

10.其他结算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市区财政体制调整从年1月1日起执行(财力结算从年1月1日执行,税收缴库从年1月1日执行),暂定五年,如遇国家、省重大政策调整则作相应调整。

三、调整的配套措施

(一)加强税收收入征管。各地、各部门要为经济发展创造公平有序的财税环境,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行为,不得擅自出台减、免税收优惠政策。要建立以区、乡(镇、街道)为主,社区及市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覆盖市区范围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进一步加大税收的征收与管理,形成市区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收管理、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税源联动管理新机制,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益。

(二)强化非税收入管理。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加大对非税收入项目的清理力度,确保各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单位截留挪用或私设小金库。深化部门预算制度改革,按照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并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与规范公务员津补贴相结合。建立健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推进乡镇配套改革。各地要按照要求,积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精简富余人员,节减财政支出。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科学划分区乡事权和收支范围,不得把乡镇收入收归区级,不得把区级支出责任转嫁给乡镇。严格资金审批手续,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优先安排“保民生、促发展”的项目支出,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

财政工作通知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适应乡镇财政管理改革的需要,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充分调动乡镇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增强乡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使命感和紧迫感,根据现行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精神,结合我区上一轮乡镇财政体制的执行情况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在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建立新一轮区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事权与财权相匹配与兼顾乡镇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满足乡镇行使职能基本需求与加强区级财政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调动乡镇积极性与兼顾区级财力可能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促进东部新区加快发展与兼顾东西部协调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二、总体办法

在执行现行市对区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区对乡镇实行“划分收入范围、确定收支基数、收支挂钩、综合分成、短收赔补”的乡镇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三、收入划分

对列入乡镇收入范围的各项税费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并结合市对区的财政体制口径调整后进行如下划分:

(一)中央级收入:消费税,增值税75%,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60%。

(二)省、市级收入:增值税13%,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8%(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40%为省级收入),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52%以及契税。

(三)区级收入:增值税12%。

(四)区乡镇共享收入

1.区乡镇综合分成收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9.2%,营业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48%,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80%。

2.专项分配收入:城建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出让金、采矿权有偿出让收入、外来建筑税收、运输税收。

四、支出的划分

乡镇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农业、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管理等各项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五、收支基数的确定

(一)收入基数:以2011年乡镇综合分成收入为基数,2012年实行基数零增长,从2013年开始每年在此基础上织里镇、八里店镇分别环比递增10%作为当年收入基数,东林镇、埭溪镇、道场乡分别环比递增7%作为当年收入基数,妙西镇、环渚街道分别环比递增5%作为当年收入基数。

(二)支出基数:以上一轮乡镇支出基数为基础,适当提高行政事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转移支付标准,按2011年底在编在职和行政事业离退休实际人数,结合行政区划调整,重新加以核定。具体按以下标准进行核定:乡镇行政经费,行政在职以2011年底实有在册人数人均2万元标准加以核定,行政离退休按2011年底实有在册人数人均4.23万元标准加以核定,其中在职公用经费按人均5000元加以补助;乡镇事业经费,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事业在职以2011年底实有在册人数人均1.35万元的标准加以核定,事业离退休以2011年底实有在册人数人均2万元的标准加以核定;社救、优抚等民政事业费支出按2012年初区民政部门核定的支出基数确定;教育支出,按2012年1月1日国家政策性标准由区财政重新加以核定,其中上一轮体制内教育公用经费的正常增长经费以及市以上的政策性增资经费由区承担的部分纳入乡镇支出基数。对以后年度教育公用经费的增长经费以及市以上的政策性增资经费由区、乡镇各按50%承担;对乡镇中小学校校舍维修经费以及其他临时增加的教育经费支出由乡镇财政承担。

六、分成办法

(一)综合收入分成

1.根据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按人均财力45元的标准核定区对乡镇财力性转移支付,对完成核定收入基数以内的(包括核定收入基数),以2011年度全区乡镇常住人口数占50%、学生人数占20%、教师人数占20%、机关行政事业在编人员占10%四项指标加权后,对乡镇实行固定分成。

2.对乡镇综合分成收入超过收入基数以上的区得部分,实行三七分成,即区得30%,乡镇得70%。

(二)专项收入分配

1.城建税:在核定的支出基数的前提下,以2009—2011年三年城建税平均数作为固定基数,对乡镇当年实际征收数超基数的区得部分,小城市试点镇、中心镇实行二八分成,即区得20%,乡镇得80%,其他乡镇实行三七分成,即区得30%,乡镇得70%。短收按相应比例扣减支出。

2.教育费附加:按乡镇当年实际征收数区得部分(85%)的10%返还乡镇专项用于成人教育、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校舍维修、改善办学条件等教育支出,90%由区实行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教育。

3.城镇土地使用税:以2009—2011年三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平均数作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区、乡镇实行三七分成,即区得30%,乡镇得70%。若市级出台专项奖补政策再作专项调整。

4.资源税:以上一轮区对乡镇财政体制年度内资源税平均数作为固定基数,基数内区得部分实行八二分成,即区得80%,乡镇得20%;超基数以上部分实行六四分成,即区得60%,乡镇得40%。

5.采矿权有偿出让收入:对区域内采矿权出让所得收入,区得部分(50%)按实绩数实行三七分成,即区得30%,乡镇得70%(其中10%需经区考核后返还乡镇)。

6.外来建筑税收:按当年实际入库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的区得部分与乡镇进行4:6分成,其中超过2011年实绩数部分区与乡镇2:8分成。

7.运输税收:当年实际入库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的区得部分全额返还,同时对市补部分进行一并返还。

8.土地出让金结算:对经营性用地投资项目,按其净收益的20%实行区级集中;对区级现行已经出台的各项政策,在政策执行期内原则上保持不变,其中涉及到经营性用地区级土地收益分配优惠政策的,区级集中至少不得低于总地价款的5%,专项用于弥补社会保障支出;对引进总部经济等重点服务业用地项目,采用“一事一议”办法。

(三)区对乡镇的收入返还

以2011年度实际税收返还数为基数,从2012年开始,区对乡镇净上划中央收入(仅指增值税的75%部分和消费税)比上年增加的部分,参照市对区的收入返还办法,按1:0.1系数进行返还,即上划中央收入每比上年递增1%,返还0.1%。

七、政策承担

(一)财政优惠政策的兑现。从2012年开始,凡区级及以上政府确定的对企业的优惠政策,按体制的收入划分范围和分成比例由市、区、乡镇财政分别承担。

(二)为鼓励外贸出口,出口退税区级承担部分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三)对乡镇之间引荐、迁移的企业所产生的税费,按以下办法进行分配:对引荐企业新增税收的乡镇所得部分,前5年50%划归项目引荐的乡镇,以后分别按20%与80%由项目引荐乡镇和项目所在乡镇分成;对市直企业及区内原有企业整体迁建的,以迁入企业前一年税费收入为依据进行调整;对区负责引进并由区直接负责基础设施配套的企业所产生的税费,不直接参与乡镇体制分成,但考虑到项目所在乡镇做了大量的征地拆迁工作,对乡镇按照该项目税收收入区得部分10%进行补助。对特殊情况的由区协调后另行确定。

(四)对市已经政策明确的扣款事项,如援疆援藏建设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建设资金、学生接送车运营补助等按区与乡镇各50%进行承担,在体制结算时一并结算。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除市以上的补助资金外,区级负担部分由区、乡镇各按50%的比例进行承担,其中乡镇承担部分先由区级财政垫付,待乡镇财政体制结算时再一并清算。城镇居民低保由区财政承担。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以后,新增经费支出除市及市以上补助以外,区、乡镇财政总体上各按50%承担,其中:涉及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运行经费中的事业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由区财政直接拨付至卫生财务核算中心,其余区及区以上补助资金由区财政结合乡镇应承担部分与乡镇财政结算。

(七)在各乡镇范围内,凡未能完成区定节能减排目标以及被区级以上部门列入环保、安全生产整治不达标的企业所产生的税费,不参与当年乡镇体制分成,直至达标后的次年方可纳入。

(八)各乡镇当年所属规模企业亩均税收达不到全区规模企业平均亩均税收的,其税收差额部分按6%的比例进行上解。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实行分类奖补机制。凡乡镇当年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并确保完成当年社会保障基金征缴任务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凡乡镇当年财政总收入达到区本级财政总收入的增长比例的奖励2万元;凡当年乡镇财政体制内综合收入超过全区平均增长水平的,对超平均增长水平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0.3万元;凡乡镇负责协助组织征收的外来建筑企业营业税、小税种协征的税收收入,在专项分配收入政策的基础上,再按区得部分的8%进行奖励。

(二)各乡镇要加强对乡镇财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和协税、护税网络,加快发展经济,通过经济总量的扩大、产业结构的优化来增加财政收入,确保辖区内各项税费的及时足额收缴,不断增强乡镇实力。进一步深化与完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与促进乡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完善预决算制度和乡镇集中收付制度,规范预算内、非税收入资金的收支行为,逐步加大预算执行公开力度。按照体制中明确的区、乡镇职能,严格按照规定分级确保教育、支农等法定支出的需要,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和“三公经费”的增长,努力增收节支,确保财政收支平衡。按照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债务的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对乡镇债务的管理。有债务的乡镇在超收分成的安排时,不得少于超收分成的10%用于偿债准备,市、区明确用于偿债的土地出让金集中款必须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的业务指导与体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对体制运行中出现的一些重大变化、乡镇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波动等情况,要及时研究,提出完善方案,确保本体制的顺利实施。

(三)各乡镇的财政收支基数,由区财政局核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另行下达。

(四)湖州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体制及其与乡镇(街道)的体制关系另行制定。

财政工作通知范文第3篇

为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帮助灾区早日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开展支援灾区全民节约活动。此外,北京奥运会开幕日益临近,服务奥运、保障奥运的任务异常艰巨,责任十分重大。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全面做好支援灾区建设和奥运服务保障及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各项工作,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增收节支全民节约活动。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增收节支工作。今年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非常关键的一年,也是面临困难较多的一年。一方面,经济增长面临较大压力。国家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对项目建设的制约效应逐步显现。同时,市场物价持续高位运行,财税增收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另一方面,保障奥运和支援灾区建设使财政支出压力加大。四川发生特大地震以来,区政府积极组织募捐活动,并承接了部分过渡性安置用房的建设任务。这些都对今年财政支出带来的很大压力。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认清形势,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切实把增收节支全民节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抓紧制定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意见措施,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制止铺张浪费,不折不扣地完成保障奥运和支援灾区建设等重要政治任务,全力推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加快发展,推进财政可持续增收。一是全面搞好生产。各企业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开足马力,抓紧生产,足额纳税,努力为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发展和支援灾区建设贡献力量。区工业促进局要加强对全区经济运行的指导和监测,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区安监等部门要强化业务服务,协助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二是强化税收征管。财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针,细化责任,强化举措,严格控制减免税,严厉打击偷骗税等违法行为,坚持依法征管,应收尽收,确保财政收入持续平稳增长。

三、厉行节约,坚决压缩一般支出。一是严格控制一般性公用经费支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用经费支出一律按预算金额缩减5%。即日起至年底,除支援灾区建设及奥运特殊需要的支出外,区财政不再追加日常工作经费。同时,暂停公务用车购置审批;暂停公费出国审批;暂停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和租用办公用房审批。二是从紧控制接待费和差旅费。坚持适当、从简、节约的原则,严格接待范围、接待标准和审批程序,各单位接待费用不得突破去年财政安排数额。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从严审查差旅费支出,禁止以外出考察、培训、学习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大吃大喝。三是认真执行会议报批制度。严格会议管理,全面缩减会议数量,压缩会议规模,缩短会议时间,全区性的常规部署工作会议原则上不再召开,直接下发文件执行;确需召开的会议一般控制在2个小时以内。从严控制会议支出,严禁利用会议名义游山玩水、乱发钱物。严格控制评比表彰奖励活动,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组织的各类评比表彰活动,区财政一律不给予资金支持。四是大力倡导全民节约活动。区直机关要率先践行节约,号召工作人员自觉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每一张纸。同时,严格控制办公用房装修,加强办公用品、设备耗材、车辆用油及维修等方面的管理,修旧利废,注意节约,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财政工作通知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2012年区级财政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落实积极财政政策,依法加强税收收入和各项非税收入征管,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财力,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三农”、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支持力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的方针,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积极深化预算编制改革,大力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编制原则

(一)合法合规的原则。预算编制要符合《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收入预算的编制要与经济增长相适应,与客观税源情况相适应;支出预算的编制要符合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与部门履行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相衔接,与政府财力相适应。

(二)零基预算的原则。破除“基数+增长”模式,根据部门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区级财力实际,区分轻重缓急,分类分项安排支出预算。

(三)综合预算的原则。部门预算要全面反映各部门和单位的财力状况,将除教育收费外的所有非税收入,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支出。

(四)有保有压的原则。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建设“两型社会”的要求,合理调整存量,科学安排增量,集中财力优先保障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和民生基本需要支出项目。切实压缩公用经费和公务用车支出,从严控制会议费和办公用房修建,严格执行接待、差旅、出国(境)管理规定,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五)硬化预算的原则。各预算单位必须强化预算意识,严格预算执行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复,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除救灾和应急支出外,预备费一律不再安排用于日常项目支出和临时性追加事项。因非税收入或工作任务变化确需调整支出的,须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六)规范编制的原则。严格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强化各部门的预算编制责任,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同时积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及时汇报预算编制中的具体问题,认真听取人大的意见和建议,确保部门预算的公平、公正、公开,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透明度。

三、编制范围和方法

(一)区级财政预算

区级财政预算由区级财政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区本级财政预算草案,汇编全区预算草案。

(二)区级财政收入预算

区级财政收入预算草案按收入征管职责分别由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规划局、国资办负责编制。其中:区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编制全区和区本级税收收入预算草案,区国土局规划局负责编制全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预算草案,区国资办负责编制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草案。

全区和区本级税收收入预算草案,要在全面调查税源的基础上,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深入研究税收政策性调整影响,认真分析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税种的增减变化因素,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体现保增长的要求,与经济增长相适应。全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预算、区本级国有资产经营收入预算和其他非税收入预算草案的编制,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结合近两年来非税收入征管情况和各部门收支执行情况,据实编制。

(三)区级财政支出预算

1.部门预算(简称A类预算)。区直一级预算部门及其所属的有财政性资金领拨关系的单位,包括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单位,都必须按统一的口径和方法编制部门预算。隶属区直一级预算部门管理、非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由一级预算部门负责编制汇总基层单位和事业单位预算。为了进一步加强街镇财政财务管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各街镇场区要比照区直部门预算编制口径和区对街镇财政体制管理规定,同步编制部门预算。

2.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简称B类预算)。部门专项资金是指属于部门承担的全区性工作,非本部门使用但由本部门列报支出的专项经费。区直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由具有专项资金分配权的区直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部门专项资金预算与部门预算平行编制,由主管部门单独列表反映,并分项撰写编制说明。部门专项经费预算只编制项目支出及对应的收入来源,在国库集中支付中原则上实行直接支付。

3.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简称C类预算)。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一般预算和基金中有特定用途、多个部门或单位使用、需要专款专用的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由区财政局和具有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权的区直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重点筛选和确定项目,通过建立项目库和项目评审制度,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严格论证和审核,按轻重缓急择优安排。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要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项目,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比照部门预算的编制时间和程序,由项目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汇总编制。

4.再分配资金预算(简称D类预算)。区级再分配资金是指按政策预留,需分配到部门、街镇或特定对象的资金。区级再分配资金预算由区财政局根据预算法、现行财政体制和国家工资调整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算和编制。

(四)区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区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编制。

四、时间安排

(一)一上阶段(年8月31日以前):各部门和单位按照各类预算编报的政策和口径要求,据实合理地编制区级收入预算、部门预算、部门专项资金预算、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一上”建议数,附编制说明,报区财政局。

各部门和单位编报基本支出预算时,要认真开展人员、车辆、资产和预算外收支的清理,如实、准确填报各项基础信息。

编报项目支出预算时,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拟定2012年的工作任务和发展规划,明确立项依据。根据上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经验,测算项目规模及资金来源,区分轻重缓急,确定支出项目。

(二)一下阶段(年9月30日以前):区财政局进行“一上”审核,负责审核各部门和单位的基础信息资料变动数据、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各项资金来源及非税支出预算,对新增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提出审核意见。

区财政局进行“一下”分配,汇总各部门和单位“一上”新增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需求,测算财力,提出综合平衡意见,编制2012年区本级预算草案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审定。经审定的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再变动;若确需调整,在“二上”时商区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调整。

(三)二上阶段(年10月31日以前):各部门和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修改收入预算、部门预算、部门专项资金预算、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等各类预算,编报“二上”预算草案,附编制说明,报送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区财政局将区本级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草案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做好向区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汇报的准备工作。

(四)二下阶段(年12月31日以前):根据区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向各部门和单位下达2012年的部门预算批复,同时做好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上线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密切协调,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的工作责任制,组织专班进行具体的清理、测算和编制工作,严格按时间要求向区财政局报送部门预算和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确保预算编制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二)区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规划局、国资办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责范围,强化收入测算分析,加强协调配合,努力提高收入预算编制质量。

(三)各部门和单位要科学合理地制定2012年工作计划,全面清理现有人员和各项公共资源,据实测算各项执收执罚收入和其他收入来源,按照统一的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规范的编制方法,实事求是地编制部门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各部门和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支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不允许执收执罚单位调整非税收入项目,不允许存在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的资金,确保部门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理性。

(四)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控制基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照规定的时点及时报送人员和工资等基础信息变动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控制数编制,不得突破;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区分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分类排序,优先安排经常性和政策性项目,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对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支出,必须如实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对于既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又未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的,将不予办理采购和支付手续。

(六)有非税收入征收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等非税收入政策变化及部分涉企收费项目减免情况,认真测算,实事求是编报2012年非税收入征收计划,随“一上”和“二上”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区财政局。

(七)各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强化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和往来存量资金管理,加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和往来存量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新增基本支出应优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安排,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申请增加财政拨款。有专项结余的部门和单位,安排延续项目要先消化专项结余;新增项目支出,首先考虑动用净结余资金,其次是可用往来资金,再次是项目机动经费,最后才能考虑财政预算安排。

(八)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2012年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工作。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对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财政工作通知范文第5篇

为规范街道办事处的财政、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财政、财务管理要求,结合本街道实际,对街道办事处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1、合理编制收支计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

2、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收支情况。

3、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控制监督财务活动。

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收支管理

1、办事处内所有收支必须统一纳入财办核算,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入帐,各办(线)严禁私设小金库。

2、发票报销:所报支的发票应当是财税统一发票且各要素必须齐全(发生日期、收款单位印章、付款单位名称、款项内容等),发票上应有经手人、证明人和财务审核人,经街道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

3、基建工程:街道基建工程应按规定实行招投标,个别项目实行邀请招投标的必须经班子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工程款支付应附工程进度单及相关合同。

4、物资采购:机关的大额办公用品和设备购置及各办(线)专项活动的物资采购,由各办线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由党政办统一组织采购。属于专控商品的,必须办理控购手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5、“三公经费”:为严格规范“三公经费(因公出国费、公务用车费、公务接待费)”的支出,各办(线)临时组织的公务用车统一由党政办负责管理。招待费必须严格控制,做到零增长。

三、票据使用及管理

1、街道机关统一使用财政监制的票据,不能以自购票据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资金。

2、非机关财务人员不得领开收款票据,个别办(线)确需代开票据的向街道财务申请,由街道财务人员开具,有关办(线)的经办人负责收款并及时结帐。

四、现金管理

1、坚持“钱帐分管,互相牵制”的原则,凡与现金有关的帐册,出纳员不得兼任,做到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

2、支票由出纳保管,印签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严格控制大额现金支付,现金支付范围原则控制在5000元以下,涉及单位的应通过银行转账,尽量减少现金往来。

3、大额现金收入必须及时缴银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财务规定的额度。现金收支应及时入帐,做到帐款相符,日清月结,

4、规范各项奖励金发放程序,凡各项考核应发放的各种奖励(指奖给村干部或有关人员)以村或单位结算的,其奖励金必须拨付到所奖单位,街道财务不得以个人签名支付现金。

5、严格控制领借款。因组织培训、考察及其他工作需要领款的,应经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方可暂领,无特殊情况回街道后或事完后一星期内结清。

五、资产及物资管理

1、对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由街道财务登记入帐。部分帐外资产由街道财务负责做好备查帐登记。

2、机关内财产由各使用办公室负责管理,干部寝室内财产由使用人负责管理。办事处的财产不得擅自出借、出租、损毁等。

3、对财产报废,应根据相关手续做好报批工作后,街道财务方可核销。党政办必须负责做好机关内的财产清查、清理工作,原则上一年核查一次。

4、做好仓库物资的管理工作。仓库内的物资进出应当建有出入库帐,物资出库必须凭相关手续,仓库管理员应及时记帐并将收支情况定期报领导及财务。

六、审批权限

1、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实行党工委领导下的办事处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

2、日常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及正常专项经费支出由办事处主任审批,如有特大经费支出及重大项目资金支出应由党工委或办事处集体研究决定,办事处主任负责审批。

七、其他

1、街道财政应抓好办事处本级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应对下拨的财政资金进行跟踪检查。

财政工作通知范文第6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财政支农政策,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村基层干部执行财政支农政策水平和服务“三农”的能力,按照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通知》文件部署,现决定在我区开展农村财政支农政策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财政支农政策是党和国家“三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财政支农政策培训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三农”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新形势下党委组织部门、政府财政部门服务农村、服务农业、服务农民的一次新的探索,也是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广大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综合素质的重要举措。各镇、街党委组织部门、政府财政部门要从建设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素质的高度,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紧抓好培训工作。

培训对象

每个行政村3名,其中村党支部书记1名、村委会主任1名、村财会人员1名。有条件的村,可扩大到其他村干部和村民。

培训内容

1、省财政厅编写的《省财政支农政策简答》。

2、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厅联合制作的课件《财政支农政策讲座》。

培训形式

1、网络培训:通过全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教学平台的“财政支农政策培训”栏目,播放《财政支农政策讲座》教学课件。各行政村要充分利用农闲时间,结合《省财政支农政策简答》的学习,做好组织收看工作。

2、集中培训。区财政局将在各村收看学习的基础上组织村基层干部进行集中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培训时间

年度培训的时间总和原则上不少于24小时。

有关要求

1、考勤:各镇、街要严格抓好本镇、街各行政村的学习培训考勤考核制度,对通过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教学平台播放的“财政支农政策培训”栏目,要及时通知各行政村抓紧收看和学习,并认真做好收看记录,12月18日前,各村需将收看记录表(复印件)统一报送至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备案。

财政工作通知范文第7篇

(一)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现“全面奔小康,建设新”的目标,推动市区财政经济跨越式发展,强化财政体制服务和引导经济发展功能,构建市区财政收入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市、区两级共同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适时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均衡市区公共服务水平;加强财税监管,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质量,健全市区征管体制,规范市区财税分配秩序。

(二)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基本原则:

1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原则。改变原财政体制按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行政区划等多种形式交叉确定税收归属的办法,原则上实行以行政区域属地征管为主的税收征管体制。市区(包括、和市开发区行政区划范围,下同)的企业(除少数有明确规定的外)税收实行属地征管,缴入与其生产经营所在地行政区划对应的区级金库,其他关系不变。

2促进发展原则。充分调动市、区两级共同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从体制上实行“谁发展、谁受益,谁发展快、谁受益多”的模式,促进市区经济、财政跨越式发展。

3效益与公平相兼顾原则。核定基数,增量分成,保证既得利益,科学分配增量收入,实现市、区财力同步增长;逐步建立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市区公共服务水平相对均等化。

4财权与事权相一致原则。逐步理顺和明晰市、区两级政府的支出责任,提高市、区两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和效率。

二、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税收收入属地征管划分办法。市区所有纳税人缴纳的各项税收(包括、所属乡镇)按下列属地原则界定为市、区财政收入:

1一般企业按实际生产经营地(民政部门勘定的行政区划界限)由各区征管。

2金融、保险、证券、邮电通讯、电力、石油等垂直管理行业税收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上述垂直管理部门的税收征管维持原有办法不变,作为财政收入。

3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对市本级整体搬迁到“三区”的重点企业缴纳的税收实行属地征管,以企业搬迁上一年税收形成财力为基数留市,增量部分市与所在区分成,实行一企一议。

4政府决定跨区搬迁且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原则上以企业搬迁上一年税收形成财力基数留迁出地财政,搬迁以后的财力增量归迁入地财政,其余不作考虑。

5市本级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企业(不包括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老市区范围内的,税收直接缴入市本级金库;在和市开发区的,税收实行属地征管,财力市与所在区按5∶5比例分成。新办的超大型企业税收征管、财力分成办法实行一企一议。

6南部新城建设过程中建筑安装、房地产业及服务业等项目形成的税收实行属地征管,财力市、区分成,在此次财政管理体制调整中统筹考虑,不再另外结算。

7上述划分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特殊事项,由市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二)市、区财政预算分成办法

1保障市、区既得利益。以年为基期年,核定基数,保证市、区既得财力。

2实行增量市与区分成。以年市本级和区级税收收入为基数(地方一般预算口径,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下同),确定增量税收市与区分成比例,以财力形式分成。市与实行6∶4分成,与实行1∶9分成,与市开发区实行1∶9分成。

3适时建立财政收入增收激励和转移支付制度。根据市、区公共产品建设需要和市区财政经济发展状况,适时建立财政收入增收激励和转移支付制度。对“三区”税收收入比上年增长30%以上部分,由市财政分别对“三区”实施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市开发区和亭湖、开发区以及乡镇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为了与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相适应,对个别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进行调整。

三、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组织实施

(一)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要充分认识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确保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落实到位。与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相适应,各区要切实做好对企业的服务工作,促进市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保障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平稳运行。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原则和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国税、地税部门要根据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内容调整内设机构和分局的征管范围。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完善财税库联网系统,调整收入划分软件,保障财政收入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及时准确入库。

财政工作通知范文第8篇

为切实做好我乡2011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根据《祁门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就我乡申报2011年一事一议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村要在2010年上报一事一议项目三年规划的基础上,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急事急办、易事先办;量入为出、分步实施”的原则,民主决策,确定好2011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切忌贪大求全、负债实施,防止增加农民负担。同时,制定好村级一事一议项目实施方案,确保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有序推进。

二、2011年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规定的范围(村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环卫设施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申报,且是新开式建设的。历年已实施未完工或作为附属工程以及清理塌方的等等,不得作为项目申报。

三、每个行政村只能申报一个一事一议项目,且筹资人口数不得超过县统计局2010年该村农业人口统计年报数。2011年县财政奖补按群众自筹15:35配套。申报的项目须先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向乡政府上报。

四、加大村级一事一议项目资金的投入。在上级财政奖补、村民自筹的基础上,乡政府将尽最大努力给予支持,村组集体也要尽可能对一事一议项目给予一定补助,鼓励社会力量及个人进行捐助。

五、一事一议项目的实施,必须待县综改办文件批复,群众自筹资金等项目预算资金打入乡农经站专户,且村组进行项目实施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否则县财政奖补不予配套拨付,乡政府也不予以支持。